当前位置:首页 > 校园文化 > 平安校园

承德护理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 更新时间:2012-04-01 00:00:00 |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是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学院集体及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学院的消防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一把手”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具体消防工作的人员为消防安全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保卫部门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各处室、系部为学院二级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保卫部门代表学院与各部门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保卫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面向全体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和消防技能的操作培训。院属各部门均要制定针对本部门的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六条 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有特殊岗位要求的部位,应当持有经过专门机构消防安全培训后发放的上岗证。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各系部应组织全体学生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教育和疏散演练活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对每名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主要为“一能三懂四会”:能排查并消除火灾隐患;懂得火灾危险性、会报警;懂得预防措施、会用灭火器;懂得扑救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七条 保卫部门应认真组织好每年的“119”消防宣传活动日的教育宣传工作,各系部要定期组织消防疏散演练,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章  消防重点部位及责任区

第八条 学院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宿舍、餐厅、超市、图书馆、档案室、实验室、计算机室、教室、会议厅、库房、财务室、配电室、水泵房、洗衣房等。

辅导员(班主任)为学生教室、宿舍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每班应确定2-3名学生为消防安全员;除教室、宿舍外的其他部位,各相关处室应确定1-2名消防安全员(可由志愿消防员兼任),负责每天对所负责部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消防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章  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区的划分(见附件)。各部门如遇职能调整或办公地点变更,应向保卫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由保卫部门及时调整责任区。

第三章  志愿消防队(员)的组建及管理

第十条 保卫部门负责组建院级志愿消防队。各二级消防安全责任单位人数在10人以下的应确定2—3名志原消防队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组建5-10人的志愿消防队,并设队长1人。志愿消防队员接受本部门及院保卫部门双层领导,遇有重大火情时,归院统一调度使用。

第九条 学院保卫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加强对志愿消防队的组织和领导,并保证一定的训练时间。

第十条 志愿消防队员应当接受保卫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认真执行学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动积极向岗位周围员工宣传消防常识,勇于批评、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其它不安全行为,认真维护和保养好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十一条 志愿消防队员应承担本部门的初起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疏散任务(在公安消防队未到之前)。在公安消防队或保卫部门人员到场后,迅速向灭火指挥员提供火场情况,在火场指挥员的领导下,配合公安消防队疏散物资、维护秩序。火灾扑灭后,应保护好火灾现场,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学院职能部门人员调查火灾原因,吸取火灾教训。

第四章  消防检查及整改

第十二条 室内公众聚集场所在活动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活动结束时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 举行大型活动(室内300人以上,室外2000人以上)前,要加强对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具备安全活动条件的不得举办活动。举办单位要制定大型活动消防逃生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保卫部门在防火检查或巡查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开具《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及时向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通报,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十五条 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在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按照整改方案组织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整改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临时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保卫处,经保卫部门复查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对于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部门确实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书面上报学院解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保卫部门备案,由保卫部门向公安消防机关申请复查。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责任人或管理人拒绝接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由保卫部门在《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部门予以全院通报。

第五章 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泛指建筑内的防火门、报警系统、喷淋系统、室内外消火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等与消防有关的设施。责任部门或使用部门要对消防设施负责维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有在通道内摆放影响安全疏散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疏散指示标志遮拦、覆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经营的店面在签定承包合同时,应将消防安全管理列入其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在经营的店铺内要按保卫部门要求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维护好消防壁栓、保证消防逃生通道的畅通。在超市、餐厅经营面积大且空间复杂的地方,还要配置应急方向指示牌、张贴逃生通道指示图、悬挂消防责任人牌匾和消防宣传挂图等。

第六章  供电消防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气线路的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和低压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选用的线材必须与电气设备功率相匹配。在隐蔽工程所铺设的电气线路,应选用铜芯线,并穿金属管,接头必须用接线盒密封。

第二十五条 对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型场所要设有单独的过载保护装置,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第二十六条 任何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第二十七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装置要求具有可靠的保护效果,做到合理设计,正确施工。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要场所或消防重点部位,应在每年雷雨季节前作定期检查;对于一般性场所或部位,应每2-3年在雷雨季节前作定期检查。如有特殊情况,还要进行临时性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检测结束后,必须出具检测报告交保卫部门备案。

第七章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保卫部门应参与施工前的建筑工程消防方面的论证工作。学院负责基建的部门应当会同保卫部门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保卫部门提供较为详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数量,建筑外部的消防环境以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扩建、改建工程,负责建设的部门应当会同保卫部门向消防部门进行建筑审核,取得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必须报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由保卫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不牵涉到房屋使用功能的改变和房屋结构改变的内部一般性装修,应使用阻燃或难燃材料,施工前负责建设的部门应向保卫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使用材料的防火等级、合格证书等。

第八章  消防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处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部及其下设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院保卫部门备案。

第九章  消防安全规定与要求

第三十五条  消防“十不准”:

1.不准损坏、挪用、移动消防器材与设施。

2.不准遮挡消防器材。

3.不准将消防器材置于不可使用的状态。

4.不准在私接电线、插座、开关。

5.不准销售、使用不合格电器与电料。

6.不准在插座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7.不准在宿舍、仓库等室内抽烟、使用明火与大功率电器。

8.不准在消防逃生通道放置物品、设置障碍。

9.不准锁闭消防逃生门。

10、不准教职工以任何理由离开火灾现场,直至危险解除。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防火“九不准”:

1.不准在取暖器上覆盖、烘烤衣物或其他易燃物。

2.  不准将取暖器、大功率电器、电源插板(座)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

3.不准购买、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源插座与电源线。

4.不准私自开启消防地栓、消防壁栓取水。

5.不准移动消防栓箱内的消防器材。

6.不准遮盖(档)消防器材。

7.不准以任何理由不参加消防演练。

8.不准锁闭消防逃生通道。

9.不准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场地)抽烟、升火、做饭。

第三十七条  学生防火“八不准”:

1.不准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火锅等大功率电器。

2.  不准在室内做饭、烧水。

3.  不准在寝室楼内升(烧)明火。

4.  不准私拉电线、私接电源插板。

5.  不准在一个插板上接两个以上的电器。

6.  不准在电源插板(座)附近堆放衣物、书本、塑料制品、木质书架(柜)等易燃物。

7.  不准在寝室内抽烟。

8.  不准移动、私自使用、损坏或破坏消防设备与器材。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在检查中发现未能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在现场取证后,开具违章整改通知书。属承包单位的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属本院教职工及学生的及时通报相关单位,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微博动态更多>>

ifr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