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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5-05-28    作者:     来源:     点击:

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学院

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修

为全面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加强学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教师[2016]3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9〕6号)、《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教职成﹝2018﹞9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教职成〔2022〕1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企业实践的单位、对象及要求

第一条  组织教师企业实践,是加强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教师职称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高水平的企业实践单位(基地)能够有效地提升教师企业实践效果和教育教学能力。本规定中的企业实践单位包括:

1.医疗卫生机构  是教师企业实践的主体单位。企业实践的医院须在三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学院所属的教学医院(基地)。特殊课程的教师可选择对口专业机构。

2.高校  企业实践的高校为本科院校或国家级示范性专科院校。思政课教师可选择市级及以上党校进修学习。

3.企业  国内知名企业或本市重点企业以及与学院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

4.培训机构  由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或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培训机构。

5.其它单位  响应国家政策的精准扶贫、美丽乡村建设、对口帮扶等单位或学院指定的实践单位。

第三条  企业实践对象是指在学院从事教学工作的在岗在编专、兼职教师,包括公共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

第四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每 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单次不少于一个月)的企业实践或在高校进修不少于半年。

第五条  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应与“双师”素质教师培养目标相结合,应选择与本专业相关的医院、院校、企业和岗位,并围绕教学实际开展实践活动。

第六条  为确保教师企业实践收到实效,原则上到企业实践的时间每期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章 企业实践的形式与途径

第七条  教师到企业实践可采用脱产和半脱产两种形式,集中或分阶段进行。脱产是指教师在工作期间(没有授课任务的情况下)或利用寒暑假时间,全职在企业进行实践锻炼。半脱产实践是指教师在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之余,到企业实践。半脱产实践期间承担教学任务的,原则上授课时数不超过6学时/周。

第八条  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企业实践的主要途径有:

1.兼职(挂职)锻炼  在医院、企业和高校的具体工作岗位上,参与岗位的全面工作,掌握岗位知识与技能。在提高自身实践能力的同时,了解专业人才的需求,了解专业发展方向,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2.课程进修  公共课、专业课教师可选择到本科院校进修,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学期。    

3.专题调研  公共课教师到企业、医院或社会进行考察、调研或亲自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形成考察报告。同一项调研累计不少于15天。

4.参加国家和省师资培训项目  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双师型”教师培训专项师资培训项目,顺利结业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单个培训项目不少于20天或同一个项目分期培训累积不少于20天,可按企业实践1个月计算。

5.响应国家政策的实践活动  积极参与农村精准扶贫、美丽乡村建设、对口帮扶或市、学院指定的社会实践工作,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5天。

第三章  企业实践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教师企业实践纳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由教务处牵头负责,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实习与校企业合作发展中心、系部以及实践单位协同组织和管理。专业课教师企业实践时间不足30天(除规定外)的不计入教师企业实践管理范畴。

第十条  教师企业实践可由学院根据教学实际需要统一安排或教师自主联系。

第十一条  系部于每学期初根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师培养的需要,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下,采用系部、教研室安排与教师自行申请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参加企业实践的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教师申请参加企业实践的组织程序为:教师申请,填写《承德护理职业学院教师赴企业实践申请表》,经教研室、教学系部推荐,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同意,确定企业实践人选。教务处将研究确定的企业实践教师人员名单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教师自主联系的企业实践须出具企业接收证明。不经审批程序的企业实践,学院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企业实践教师须认真填写《承德护理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日志》,全程记录实践轨迹、反馈实践效果;企业实践教师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计为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

第十四条  系部每个月不少于1次到教师实践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教师实践情况,并向教务处提交检查情况资料,并作为实践考核的重要依据;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到实践单位检查脱产实践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脱产企业实践教师实行学院和企业双重管理。在实践期间因病因事请假的除向所在实践单位请假外,还必须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请假。请假制度按所在单位及学校的考勤制度执行。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实践期1/3及以上须延期补足,否则不予认定。

第十六条  对已进入企业实践的教师,一般不得无故取消其实践任务。如因学院工作需要,确需提前结束或延长顶岗实践时间的,须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属部门同意,教务处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提前结束或延长企业实践时间。

第十七条  企业实践的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和党规政纪,自觉遵守企业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企业实践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企业实践的考核与待遇

第十八条 教师企业实践考核包括企业考核和学院考核两部分。

企业考核: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由企业进行工作考勤。实践结束,由企业对教师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

学院考核:实践结束后,教师在系部或学校层面一定范围内作实践汇报,再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系部做出评价总结后,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  教师实践活动结束后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承德护理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日志》、企业实践总结报告、实践单位综合考核鉴定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教师企业实践的相关费用按现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师企业实践考核成绩由教务处在学院公告栏中进行公示。考核不合格不予认定参加企业实践,并退还学院支付的各项费用,年终考核不能评优。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聘任、考核、奖惩和职称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教师到企业实践期间,享受与在校工作期间同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